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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富论》论对外贸易

  《国富论》论对外贸易
  ——学习《国富论》的体会(20)
  亚当?斯密的对外贸易和对内贸易的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用自己消费不了的剩余生活资料和便利品即国民财富,交换别人(别国)的剩余国民财富。所以,两者都是物物交换!
  重商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把金银或者货币,看做国民财富,因此,无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对外贸易,交换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金银或者更多的货币。
  一切财富在于金银,增加那些金属是国家工商业的巨大目标。但是,财富在于金银,以及无金银矿山的国家只有通过贸易差额、即使输出价值超过输入价值才能输入金银这两个原则既然已经确立,那末,政治经济学的巨大目的就一定变成尽量减少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商品的输入,尽量增加国内产业产品的输出了。因此,使国家致富的两大手段就是限制输入和奖励输出。
  输入的限制有二种。 第一,凡能由本国生产的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商品,无论从什么国家输入,都一律加以限制。 第二,在对某些外国的贸易中,如果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本国,那就几乎是无论何种货物。只要是从那些国家输入的,都一律加以限制。
  这些不同的限制有时采用高关税的方法,有时采用绝对禁止的方法。
  奖励输出的方法,有时是退税,有时是发给奖励金,有时是同主权国家订立有利的通商条约,有时是在遥远的国家建立殖民地。
  在下述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允许退税。已纳关税或国产税的国内制造品,在输出时往往将课税的全部或一部发还;输入时已经课税的外国商品,如再输出,则有时将课税的全部或一部发还。
  奖励金的颁发,用以奖励某些新兴的制造业,或用以奖励被认为应受特殊照顾的其他一些工业。
  通过有利的通商条约,本国的货物或商人在某一外国获得了其他国家的货物和商人所不能享受的特权。
  在遥远国家建立殖民地,不仅使殖民地建立国的货物和商人享有某些特权,而且往往使他们取得独占权。
  上述两种限制输入的方法连同四种奖励输出的方法,乃是使贸易差额有利,以增加国内金银量的六种主要的手段,为重商主义所倡导。
  这些手段的每一种对于国家产业的年产物可能有什么影响。这些手段既然会增加或减少国家年产物的价值,显然也一定会增加或减少国家的实际财富和收入。
  一,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金银量的第一个方法就是,本国能生产的外国产品要加以限制。
  以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办法限制从外国输入国内能够生产的货物,国内从事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便多少可以确保国内市场的独占。例如,禁止从外国输入活牲畜和腌制食品的结果,英国牧畜业者就确保了国内肉类市场的独占。
  这种国内市场的独占,对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往往给予很大的鼓励,并往往使社会在那情况下有较大部分的劳动和资财转用到这方面来,那是毫无疑问的。但这办法会不会增进社会的全部产业,会不会引导全部产业走上最有利的方向,也许并不是十分明显的。
  社会全部的产业决不会超过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任何个人所能雇用的工人人数必定和他的资本成某种比例,同样地,大社会的一切成员所能继续雇用的工人人数,也一定同那社会的全部资本成某种比例,决不会超过这个比例。任何商业条例都不能使任何社会的产业量的增加超过其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它只能使本来不纳入某一方向的一部分产业转到这个方向来。至于这个人为的方向是否比自然的方向更有利于社会,却不能确定。
  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第一,每个人都想把他的资本投在尽可能接近他家乡的地方,因而都尽可能把资本用来维持国内产业,如果这样做他能取得资本的普通利润,或比普通利润少得有限的利润。
  第二,每个个人把资本用以支持国内产业,必然会努力指导那种产业,使其生产物尽可能有最大的价值。劳动的结果是劳动对其对象或对施以劳动的原材料所增加的东西。劳动者利润的大小,同这生产物价值的大小成比例。但是,把资本用来支持产业的人,既以牟取利润为唯一目的,他自然总会努力使他用其资本所支持的产业的生产物能具有最大价值,换言之,能交换最大数量的货币或其他货物。
  以恒久的法律,禁止谷物及牲畜的输入,实际上等于规定,一国的人口与产业,永远不得超过本国土地原生产物所能维持的限度。
  但是,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国内产业,似乎一般只在下述二场合是有利的。
  第一,特定产业,为国防所必需。一般有利的第二场合是,在国内对国内生产物课税的时候。
  给外国产业加上若干负担,以奖励本国产业,而在下述二场合,则有考虑余地。(一)在一个场合,在什么程度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人,是适当的;(二)在另一个场合,在什么程度上,或使用什么方式,在自由输入业已中断若干时候之后,恢复自由输入,是适当的。
  二,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增加金银量的第二个方法,是对其贸易差额被认为不利于我国的那些国家的几乎一切货物的输入,加以异常的限制。
  第一个方法所考察的原则,发源于私人利害关系和独占精神;在这里所要考察的各原则,却发源于国民的偏见与敌意。因此,我在这章所要考察的原则更不合理。甚至根据重商主义的原则来说,也是不合理的。
  此种限制以及许多其他商业条例所根据的整个贸易差额学说,是再不合理不过的。当两地通商时,这种学说认为,如果贸易额平衡,则两地各无得失;如果贸易额略有偏倚,就必一方损失、另一方得利,得失程度和偏倚程度相称。但这两种设想都是错误的。奖励金与独占权,虽为本国利益而设立,但由奖励金及独占权所促成的贸易,却可能对本国不利,而且事实上常是这样。反之,不受限制而自然地、正常地进行的两地间的贸易,虽未必对两地同样有利,但必对两地有利。
  所谓利益或利得,我的解释,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交换价值的增加,或是一国居民年收入的增加。
  如果两地贸易额平衡,而两地间的贸易,全由两国国产商品的交换构成,那末在大多数场合,它们不仅都会得利,所得利益而且必相等或几乎相等。这样,各为对方剩余生产物的一部分提供了一个市场。甲方为生产及制造这一部分剩余生产物而投下的资本,即在一定数目居民间分配并给他们提供收入或生计的资本,将由乙方补还;乙方投下的这种资本,将由甲方补还。所以,两国的居民,都有一部分,将间接从另一国取得他们的收入与生计。两国间所交换的商品,其价值又被假设相等,则在大多数场合,两国投在这种贸易上的资本,亦必相等或几乎相等;而且,因为都是用来生产两国的国产商品,所以,两国居民由此种分配而得的收入与生计,亦必相等或几乎相等。
  设甲乙两国间的贸易,是属于这样的性质,即甲国货物输至乙国的纯为国产商品,乙国输至甲国的回程货则纯为外国商品,那末,在这假设下,两国的贸易额,仍被认为是平衡的,彼此都以商品偿付。在这场合,两国仍然享有利得,但利得的程度不同;从这种贸易取得最大收入的,是只输出国产商品的那一国居民。
  两国间的贸易,也许既不能双方全为国产商品的交换,也不能一方全为国产商品,一方全为外国货物。几乎一切国家,彼此间所交换的,都一部分是国产商品,一部分是外国货物。但是,国产商品占交换品最大部分而外国货物占交换品最小部分的国家,总是主要的利得者。
  依据这样的原则,各国都认为他们的利益在于使一切邻国变得穷困。各国都嫉妒与他们通商的国家的繁荣,并把这些国家的利得,看作是他们的损失。国际通商,像个人通商一样,原来应该是团结与友谊的保证,现在,却成为不和与仇恨的最大源泉。王公大臣们反复无常的野心,在这世纪及前世纪,对欧洲和平所造成的危害,并不大于商人和制造业者们狂妄的嫉妒心所造成的危害。人间支配者的暴力与不正,自古以来即是一种祸害。我认为,按照人事的性质,这种祸害是无法除去的。至于不是亦不应该是人间支配者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们,其卑鄙的贪欲,其独占的精神,虽也许不能改正,但要不让他们扰乱别人的安宁,却是极其容易的。
  最初发明这种原则传布这种原则的,无疑是独占的精神;最先倡导这种原则的人并不象后来信奉这种原则的人那么傻。在任何国家,人民大众的利益总在于而且必然在于,向售价最廉的人购买他们所需要的各种物品。这个命题是非常明白的;费心思去证明它,倒是一种滑稽的事情。如果没有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自私自利的诡辩混淆了人们的常识,这亦不会成为什么问题。在这一点上,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与人民大众的利益正相反。象同业组合内自由人的利益在于阻止国内居民雇用其他人而只雇用他们自己一样,这班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在于自己保有国内市场的独占权。
  三,关于退税
  商人和制造业者,不以独占国内市场为满足,却为他们的货物谋求最广大的国外销售市场。但由于他们的国家在外国没有管辖权,他们要独占外国的市场,简直是不可能的。所以,一般地说,他们只好请求奖励输出。
  在各种奖励中,所谓退税,似乎是最合理的了。在商人输出时,退还本国产业上的国产税或国内税的全部或一部分,并不会使货物的输出量,大干无税时货物的输出量。这种奖励,不会驱使大部分的资本,违反自然趋势,转向某一特定用途,但却会使课税不至于驱使这部分资本中的任何部分转到其他用途去。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各种用途间的自然平衡,但却会使课税不产生破坏这种自然平衡的作用。这种奖励,不会破坏社会上劳动的自然分配,而会保存这种分配。在大多数场合,保存这种分配是有利的。
  输入的外国货物,在再输出时,亦可退税。在英国,所退的税,大都等于输入税的最大部分。
  这些理由,似乎足以证明,课在本国产物或外国产物上的关税,即使在输出时全部退回,退税亦是合理。诚然,在这场合,国产税的收入,稍受损失,而关税的收入则受大得多的损失;但多少要受这种课税的扰乱的产业的自然均衡,即劳动的自然分工和分配,却将因这种规定而更趋于均衡。
  但上述理由仅证明,在输出货物到完全独立的外国时退税是合理的,并不证明在输出货物到我国商人、制造业者享有独占权的地方时退税是合理的。例如,在欧洲货物输出到我国美洲殖民地时退税,并不能使输出额大于无退税制度时的输出额。因为我国商人、制造业者在那里享有独占权,所以,即使保留全税额,未必会增加运到那里去的输出额。所以,在这场合,退税常是国产税及关税收入的纯损失,决不能改变贸易状态,决不能扩大贸易。
  但必须指出,只在输出品真正输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输入我国的时候,退税制度才会带来益处。大家都知道,有些退税,尤其是烟草的退税,就往往被人滥用,并产生了许多既有害于收入而同样有害于公正商人的欺诈行为。
  四,关于奖励金
  对英国某些产业的产品,常常有人请求输出奖励金,而政府有时也发给输出奖励金。据说,我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赖有这种奖励金,才能在外国市场上,以与竞争者同样低廉或更为低廉的价格出售他们的货物。据说,输出量因此增大,而贸易差额亦变得更有利于我国。在外国市场上,我们不能象在国内市场那样,给我们工人以独占权。对外国人,我们不能象对本国人那样,强迫他们购买我国工人生产的货物。于是,想出了第二个最好办法,即付钱给外国人购买。这个以贸易差额富国富民的办法,乃是重商学说所提倡的。
  应该指出,靠奖励金经营的商业,只是能在两国间长期经营下去而一国老是亏本(即货物售价少于货物上市实际费用)的商业。但是,如果没有奖励金来补还商人货物售价上的损失,他自身的利害关系,不久也会使他改变资本用途,或寻找其他能以货物售价偿还货物上市所用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的行业。象重商主义所提倡的其他各种办法的结果一样,发给奖励金的结果,只不过迫使一国商业,不向自然方面发展,而向大大不利的方面发展。
  在现有耕作状态下,奖励金必然有这种趋势,我想有理性的人,对此是不会有异议的。但许多人却认为,奖励金有助于奖励耕作,而奖励的方法有二。他们以为,第一,奖励金给农业家的谷物开辟了一个更广大的外国市场,所以有助于增加谷物的需求,因而奖励谷物的生产;第二,奖励金使农业家得到的价格,比他们在无奖励金时,按实际耕作情况,所可希望的价格好,所以有助于奖励耕作。他们以为,这种双重的奖励,在一个长久的时期内,必定会大大增进谷物的生产,以致在这时期末尾的实际耕作情况下,国内市场上谷价可能降落的程度,远远大于奖励金所能提高的程度。
  因为这种奖励金,在国内市场上所提高的,与其说是我国谷物的真实价格,无宁说是我国谷物的名义价格,所增加的,与其说是一定量谷物所能维持和所雇用的劳动量,无宁说是这一定量谷物所能交换的白银量,所以,必然阻害我国制造业,而对我国农业家或乡绅又无大的利益。诚然,这两者都会因此而有较多的货币收入,要使他们大部分相信那对他们并无很大利益,也许有点困难;但是,如果货币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食料量和各种国产商品量都减少了。那末,由此而得的利益,也就不过是名义上、想象上的利益了。
  在整个国家中,受这种奖励金的实际利益的,或者说,能受这种奖励金的实际利益的,也许只有一种人,即谷物商人或谷物输出者和谷物输入者。奖励金必然使丰年谷物输出量大于无奖励金的场合;而且,由于它使今年的丰收不能救济明年的不足,它必然使歉岁谷物输入量大于无奖励金的场合。在丰年歉岁,它都增加谷物商人的业务。但在歉岁,这种奖励金,就不但使他能输入比无奖励金时(即在今年丰收可多少救济明年不足时)所能输入的更多谷物,而且能以较好的价格出售谷物,因而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所以,我说,最热烈赞成继续发给此种奖励金的,就是这一种人。
  五,关于通商条约
  要是某一国家,受条约束缚,只许某一外国某种商品输入,而禁止其他外国这种商品输入,或对其他外国某种商品课税,而对某一外国这种商品免税,那商业上受惠的国家,至少,它的商人和制造业者,必然会从这种条约取得很大利益。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在这样宽宏对待他们的国家内,享受了一种独占权。这个国家,就成为他们商品的一个更广阔又更有利的市场。更广阔,因为其他各国的货物,不受排斥,就要课更重的税,因此这个国家的市场容纳了比没有条约时更多的他们的货物;更有利,因为受惠国商人,在那里享受了一种独占权,因此往往能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好的价格,售去他们的货物。
  这样的条约,虽可有利于受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但必不利于施惠国的商人及制造业者。这样就把一种有害于他们自己的独占权给与某一外国,就须常以比自由竞争场合更昂贵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外国商品。这个国家用以购买外国商品的那一部分本国产物,必须以更低廉的价格出售,因为在两个物品互相交换时,一个物品的低廉乃是另一个物品昂贵的必然结果,更正确地说,两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所以,它的年产物的交换价值,就会因此种条约而减少。但这种减少,不可以说是绝对的损失,却只是本来可得到的利益的减少。它出售货物的价格,虽低于无通商条约时所可售得的价格,但售价总不会不及成本,而且,决不会象一些货他那样,不领受奖励金,就不足以补偿运送货物上市所投的资本并提供其普通利润。否则,这种贸易,就不能长久继续。所以,即就施惠国说,经营此种贸易亦是有利,但有利程度不象自由竞争场合那么大。
  据说,我国的黄金,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至于我国对其他各国的贸易差额,或是对我国不利,或是对我国无大利。但我们应当记着,我国从某一国输入了越多的黄金,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黄金自越少。对黄金的有效需求,正象对其他各种商品的有效需求一样,在任何一国,都有限量。如果我国从某一国输入这有限量的十分之九,则从其他各国输入的,就不过是这有限量的十分之一了。而且,每年从某些国家输入的黄金,越是超过我国在器皿上、铸币上所必要的分量,则向其他各国输出的黄金,亦必越是增多;近世政策最无意义的目标——贸易差额,对某些国家来说,越是有利于我国,则对其他许多国家来说,就必然越不利于我国。
  六,关于殖民地
  殖民地就是对被占领的国家的独占
  重商主义一切法规,必然或多或少地紊乱这自然而又最有利的资本分配。但关于美洲贸易及东印度贸易的法规,则比其他任何法规,尤有这种结果。因为,这两大洲的贸易,吸收了比任何其他两个贸易部门所吸收的都要大的资本。不过,给这两个贸易部门造成紊乱的法规,却又不是全然相同的。二者都以独占为大手段,但独占的种类不同。这一种或那一种独占,似乎是重商主义的唯一手段。
  对于美洲贸易,各国都尽其所能,企图独占其所属殖民地的全部市场,并完全排斥其他各国,使其不能与所属殖民地直接通商。
  但从葡萄牙权力失坠以来,欧洲国家都不再要求航行印度各海的专营权了,印度各海的主要海港,现今开放,一切欧洲国家船只都可航行了。但除了葡萄牙及近来的法国,各欧洲国家的东印度贸易,都受一个专营公司的钳制。这一种独占,妨害了实行独占的国家。这国家大部分人民,不仅从此失去一种本来可投资有利的贸易,而且不得不以比全国人民都能自由经营这种贸易时略高的价格,购买这独占贸易所经营的货物。
  例如,自从英领东印度公司成立以来,英国其他居民,就不但不能从事这种贸易,而且须以较高的价格,购买他们所消费的东印度货物。这种独占,要使此公司,在售卖此等货物时,取得异常的利润;而且这样一个大公司处理事务,难免发生弊端,因而引起异常的浪费。这种异常的利润和异常的浪费,都得由本国购买者支付。所以,第二类独占的不合理,比第一类独占的不合理更为明显。
  这两种独占都多少会破坏社会资本的自然分配,但未必以同样的方式破坏。
  第一种独占,总是违反自然趋势,吸引着过大部分的社会资本,使流人享有独占权的特殊贸易。
  第二种独占,随着不同情况,有时吸引资本。使流人享有独占权的特殊贸易,有时又排拒资本,使不流入这种贸易。在贫国,那当然是违反自然趋势,吸引过多的资本,使流入这种贸易;但在富国,那当然是违反自然趋势,排拒许多资本,使不流入这种贸易
  资本自然分配的扰乱,必然妨害产生这种现象的社会,不论是排拒资本,使其违反自然趋势,不流入一个特定贸易部门,或是吸引资本,使其违反自然趋势,流入这特定贸易部门。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荷兰对东印度的贸易,必比现在大,而它的一部分资本,不能投在最有利的用途上,当然是它很大的损失。同样,如果没有任何专营公司,瑞典和丹麦对东印度的贸易,将比现在小,也许竟不存在,而它们一部分资本,投在不适合它们现今情况的用途上,当然是它们很大的损失。按照它们现在的情况,宁可向他国购买东印度货物,尽管出价较昂,不应该从它们小额资本中,抽出那么大部分来经营那么遥远的贸易,因为那种贸易的往返是那么迟缓,所能维持的国内生产性劳动量是那么小,而在它们国内,生产性劳动是那么需要,有许多事未曾进行,有许多事还待进行。
  所以,无论就那一点说,这种专营公司,都是有害的;对于设立此种公司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困难,而对于不幸受此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祸害。
  劳动者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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