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智 发表于 5 天前

三封实名举报信之三【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法院院长傅勇的行为让人难以理】

  向有关部门发实名举报信很长时间了,到现在仍然没有任何回音,只好来这里公开发表博文,希望能够得到广大正义之士的声援。您的关注,就是对我最大的支持。感谢每一位路过、浏览过、关注过、分享过我实名举报信的人。 感谢!(肖善龙)
  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法院院长傅勇的行为
  让人难以理解
  尊敬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齐奇院长:
  我们是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此前已向您两次来信反映过象山县法院,在(2013)甬象民初字第1744号案件(下称“本案”)中罔顾民生,故意推诿、恶意拖延办理我司提出的财产保全复议的情况。
  蔡在超、吴存良(两“原告”)很明显是在滥用保全权利,但宁波市中院和象山县两级法院却一再“助纣为虐”,先是宁波中院在担保不足的情况下,将我司核心资产悉数查封,后是象山法院罔顾事实,以一纸《通知书》((2013)甬象民初字第1744-1号),驳回了我司的财产保全复议申请。
  然而,象山法院院长傅勇显然是故意“忽略”了我司被查封的象山县丹西街道天安路西侧土地除了土地使用权之外(6135万元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包括了“停止办理地上房屋预售许可证”这一事实。
  目前天安路西侧土地上的房屋已全部结顶并符合预售条件,经象山县物价局核定的销售价格总计约1.6亿元,应按此计算被查封标的的价值,而非两原告保全的6135万元!再加上讼争房地产别除抵押权后的评估余值117212200元,申请人实际被保全财产价值高达2.7亿,远远高出原告申请保全额15125万元。也就是说本案超额查封了逾亿元。
  尽管事实清楚,但我们却屡次复议无果,一方面企业濒临倒闭,另一方面却是价值1.6亿元的早已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无法销售,万般无奈,我司只得通过提供足额反担保的方式,争取尽早解除对我们财产的违法查封。
  宁波华翔担保有限公司(系当地最有实力的专业担保机构),于2014年4月29日向象山法院提交了为我司解封申请7000万元的信用担保(担保额大大高于申请解封的标的物价值6135万元)。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傅勇了解这一情况后,竟然于5月27日下午,亲自到象山县西周镇找华翔担保公司董事长去做说客,劝他不要为我公司作担保,要其撤回担保。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既然我司已提供足额担保,象山法院本应立即裁定解除其违法保全裁定。
  象山法院合议庭及民一庭意见一致、均已明确同意解封,而象山法院院长傅勇从中一再强行阻拦。
  这个傅勇究竟与原告是何关系,竟如此肆无忌惮,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甚至不惜明目张胆的亲自出马。
  我司自资产继前案被违法查封后,在本案中又因傅勇的干预被继续查封,导致企业经营停顿,数百名民工及其他债权人将因无法取得劳动报酬和相关款项,已经给象山当地的社会稳定大局带来严重的隐患。
  故此,我们只想明白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法院院长傅勇为什么如
  此“顶天立地”,敢于向国家法律宣战。
  象山县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善龙
  身份证:3302251947051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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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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