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jm8995 发表于 4 天前

1982年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柴源林场爆炸案有冤情!!!!!

  我们是内蒙阿尔山林业局职工丁长生、李文辉、李文刚。是遵纪守法公民和职工。却没有想到,由于1982年11月15日柴源林场发生了爆炸案。阿尔山林业局公安局却在无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怀疑是我们三无辜人所为。在1982年12月9日、12日、13日,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先后将我们三人非法绑架扣押,在非法扣押期间,阿尔山林业局公安局对我们多次采取逼供信,并多次向检查机关报捕。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于1983年7月13日研究,决定不批准逮捕。可是,阿尔山林业局公安局仍然对我们实施非法关押。1983年11月4日,兴安盟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前检邢检1字第1号纠正违法通知书:我院已于1983年7月13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现已三个月二十天,仍继续拘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阿尔山林业局公安局立即放人。可阿尔山林业局公安局不顾检查机关的决定,一直没有放人,将我们三人一直违法关押3年零8个月之久。在内蒙政法委的责令下,于1986年以取保候审的名义将我三人放出。至今我三人三十年一直在取保候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事我三人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解决此问题。
  上访期间。国家信访局、公安部、内蒙公安厅等部门领导分别接待了我们,并书面告知阿尔山林业局公安局限期处理此事问题。可阿尔山林业公安局就是顶着不处理。到2011年6月8日才给我们一个“关于丁长生、李文辉、李文刚信访诉求的答复意见。”第一次是取保候审问题。阿尔山森林公安局认为1989年6月12日在柴源林场召开职工大会宣布处理结果后就视为自动解除取保候审。可是公安机关在职工大会上从未宣布过我三人解除取保候审,公安机关的做法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解除取保候审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阿尔山林业公安局违背法律规定,将我三人非法关押3年8个月,取保候审至今仍不解除,却还说成是视为自动解除。怎么个视为。没有人告诉我们。所以要求公安机关立即书面解除我三人的取保候审,我们需要自由。答复的第二条是“经查阅此案卷宗,调查相关人员阿尔山林业公安局在个执法环节中,是依法办案并按照各级政法委批准进行的。”“依法办案”我们是平民百姓,不知道阿尔山林业公安局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哪条法律规定,检查机关不批捕并令要求立即放人。你阿尔山林业公安局就不放人,将我三人违法扣押了3年零8个月没有检察机关的批捕,这还是依法办案?我们三人的案件30年没有结论,一直在取保候审。在我们三人取保候审中,你们阿尔山林业公安局对案件调查了嘛?法律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阿尔山林业公安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林业局还在1992年的地方志上宣告爆炸案已破。作案人为,丁长生、李文辉、李文刚三人所为。多么荒唐。答复的第三条是赔偿诉求不予支持。可在我们受害期间2011年6月8日阿尔山林业公安局的冯占金对我们说:“如果你们不上访,咱们私了,给你们补偿钱。”我们三人蒙冤受害多年,身心受到极大的打击和伤害。家庭生活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丁长生现在已75岁。身体非常不好。几乎蒙冤被害死。由于他的问题没有解决,影响了下一代,几个子女都没有工作。李文刚18岁被非法拘押。因当时在狱中刑讯逼供。受不了折磨吃了筷子做了大手术。在狱中又患上了肺结核、淋巴结核,至今不能参加体力劳动。30岁才结婚成家。李文辉也是一身伤病,一生靠打零工生活,家庭生活困难。三家生活状况都在贫困线以下。我们都已经是50岁以上的人了。所剩下的时间不长了。2011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办公厅由七个部门组成了调查组到兴安盟和阿尔山林业公安局对此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但仍无任何结果,所以希望大家帮助,能够大量的转载,让社会关注一下,好心人,只要您动一动手指就好!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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