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5931 发表于 3 天前

中国的司法何时能走出“权大于法”的困境?

  中国的司法何时能走出“权大于法”的困境?
  ──透过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3号
  商标再审案看中国司法改革的症结所在
  中共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加大了国家政治、经济、司法等领域的改革力度,再一次彰显了中央深化改革工作的坚强决心和意志。但在推进国家司法改革过程中,固有的逆流、暗礁仍严重阻碍着改革的进程,吞噬国家肌体的毒瘤仍未根除,司法腐败问题仍屡禁不绝。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3号第4460324号“全友QUANYOU”商标一案,此案经国家商标局、国家商评委两审行政裁决,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两审法院判决结果均一致的意见:准许成都全友电器公司注册第4460324号“全友QUANYOU” 商标合法有效,可谓泾渭分明、无可厚非。而最高法院再审判决却轻易推翻前期四审裁判意见,作出与事实和法理严重不符的判决结果。 众所周知,一个没有从未使用过的商标怎能成为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有严格的法律标准,对标准的放宽意味着对社会和他人的不公。司法部门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以法官的主观意志和臆断。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的最高权威机构,人民群众心目中神圣司法的守望者。在这么敏感时期,负责本案的最高法院法官领导竟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客观法理于不顾,采取瞒天过海的裁判方式,此举实在令人费解!!这起普通的商标案件折射出以下几点启示:一、中国司法进程何时能走出权大于法的困境?二、拥权者胆大妄为是否已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三、案件的胜负判决是否直接受制于利益驱动即形式各异的潜规则呢?;四、侵蚀国家司法肌体的人和事仍有残喘的空间;五、人民代表监督国家司法公正严重流于形式;六、中国司法将走向何方?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的根源正是“权力的腐败。”司法腐败也因此被广泛称为“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想想看,连司法都腐败了,公平和正义还能藉由何种管道降临到普通公众的身边。众多的个案还提醒我们:“上梁不正下梁歪”,作为源头的“司法腐败”不予优先解决,“司法腐败”的遏制就只能是缘木求鱼。
  上述案件判决作出后,当事方成都全友电器公司、知情者、业内人士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甚至最高法院内部等感到十分震惊;当事方成都全友电器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于2013年11月7日依法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期望通过最高检来纠正最高法的错误判决。最高检于2013年11月19日发出高检控行受(2013)2号《行政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截止目前,距离最高检受理时间已经四个多月,但仍杳无音讯。按规定“最高检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抗诉决定(立案)、三个月内审查终结。个中原因,令我们十分担忧,是否重蹈最高法院的覆辙?试目以待!
  加快司法纵深改革、实现司法公平正义,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期盼,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更是实现中国梦的核心所在。
  根除中国司法改革的症结,关键在于根除权大于法的束搏,并让人民代表真正行使司法监督的权力,让司法公权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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