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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夏黎明,我的QQ号是:420256042,是广州造纸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广州威达高实业有限公司一名员工,我于1997年7月加入该公司财务部。1998年6月,应公司财务部长(兼办公室主任)潘志明的要求,并在其审批同意下,我在公司财务部办理了一张转帐支票(借款用途为:招待客人,买礼品),然后交给潘志明部长,由他去送交给客人。2000年9月左右,我向公司申请离职,公司一直不予以回复,一个月后,我从公司离职;2013年4月,我去公司办理集体户口卡借出手续时(用于办理小孩入读小学手续),被告知前面那笔转帐支票没有冲帐,公司要求我归还该笔借款,才可以借出户口卡。由于时间紧迫,我不能不先将钱交了,然后再同他们理论。事后,我向公司及公司上属单位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信访部投诉了,回复的结果都是一样的:这笔钱,必须由我一个人承担!请问: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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