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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被二卖;我赢了官司确丢掉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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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房被二卖;我赢了官司确丢掉房子
  我是高国英,一名守法公民,希望能得到来自您和广大网友的支持。2006年11月XX夫妇欲出售其位于丰台区右外XX号X号楼XXXX房屋,因XX为该房屋购买合同登记的买受人,即由X与梦晴房屋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签订委托出售房屋合同。同时因我方(高国英)欲购买一房屋,与中介签订委托购房合同,通过中介介绍,决定购买X出售的此房屋。至此,我方与被告XX夫妇通过中介达成了房屋买卖意思表示,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所有费用。我方于此后装修并搬至诉争房屋居住至今。2007年被告通过中介提出本人没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请求原告现金协助偿还,我方出于善意拿出40万给被告,三方签署补充合同约定只能专款专用,并在30天内完成过户,而被告于之后携款消失。
  直至2008年被告妻子XX以出售共有房屋未经共有同意为由向丰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委托出售合同无效。丰台法院、二中院历经一、二审程序,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确认该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并认为我方已善意有偿取得并合法使用诉争房屋。
  2011年1月我方向丰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被告XX夫妇办理过户手续,6月20日丰台法院通知被告XX夫妇于6月15日将诉争房屋以借款抵押合同方式抵押给抵押权人XX,并在丰台建委办理了抵押登记。北京丰台法院严重不作为,工作严重滞后,为被告赢得了时间,致使被告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蔑视法律,恶意将涉案房产二次转移,致使我方申请强制执行过户的合理诉求无法实现。
  我方于2011年7月向丰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被告XX、XXX夫妇与贷款方XX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被告及贷款方先是采取躲避、不接电话、拒收司法文书等伎俩对抗司法拒不出庭,经历了协助多方寻找被告、我方出资向三方原籍寄送司法函件、报刊公告等等,目前只有抵押权人出庭,另两被告似乎是胸有成竹,坚决不出庭。
  2012年9月20日丰台法院通知我方,被告与抵押权人签订了公证文件,不经法院审理就可以强制执行,限定一个月内腾房!
  被告人的恶意非常明显,只要不出庭法院就无法调查合同真实性,也就无法支持我方诉求。但是执行确在履行,等到法院执行拍卖后就能达到一房二卖,等追究赔偿的时候也不会找到我。这么简单的阴谋法院确置若罔闻。
  法院开庭后我方主张该抵押明显财产转移来抗拒生效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理应无效;更加有勃《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3条规定:“以自已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且我方“买卖在先”有效,恶意“抵押在后”更应无效,况且二中院终审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应对被告此种违背诚信、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给予否定的判决,应认定被告与贷款方间抵押合同无效。但丰台法院初步裁定我方的合同是债权,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物权,只能接受拍卖,再追究抵押人的赔偿!
  一个明显的诈骗,被告和贷款方拒不出庭涉嫌恶意串通本来应该承担败诉责任;法院确不能有所作为,反而让我丢了房子!这是共和国立法的初衷吗?这就是人民法院吗?难道就能让先丧道德、后丧天良的人为所欲为、逍遥法外?党中央强调和谐社会,诚信从哪里来?
  我已无路可走!在购买此房的同时中介已经将本人原有住房卖出!我马上就会无家可归。被告XX公然蔑视司法,在第二中级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生效之后仍然将涉案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公然凌驾法律之上公开实现一房二卖,获取不当利益,而法律和法院只能等闲视之袖手旁观!
  以上严重侵犯了一个北京市民的合法权益,致使本人六年奔波于此案,先后经历八次诉讼,导致年逾八十的岳母常年无法安睡,先后患上高血压、冠心病,严重影响了本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本人恳请丰台法院院长及网上侠士帮忙主持公道!
  申诉人:高国英
  13521695058(24小时期待回音)
  2013-6-25
   
   
   
   
   
   
   http://www.lifang521.com/xlrd/641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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