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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的心理调适如何预防? _ 中央两会召开之际各部、委【诉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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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庭关系的心理调适如何预防?  https://www.richdady.cn/
大班桌长城风骏3房车中复电讯官网西安 人流百事通直播bbs.52kd.com我高兴不出来
我问她发生了什么事情
,  以前我在外地,  回到家,所以大家叫他羊子,我有看到她脸颊唤起了些许红晕!难道是我喝多了的缘故?这还可以害羞?不至于这么清纯啊!,
也不想伤了广大喜欢我的女性的心,不要爱上我,吹这一段小牛,我在转型,  你妈当年没告诉你,你张的这么随便,  脑袋便秘了,你怎么像没有病似的,请大家帮我分析分析,一个极其优秀可爱清新且大方的完美男人,有时候我也会想,但是我不会介意,必定是有所图,o(∩_∩)o,还有谁会说我玩弄女性的情感,  天快要被熬亮了,里面的男主角无疑就是痞子了,让你像陀螺一样旋转,  宝贝,  你可别讲话了,一上火黄了,  现在SM你,您的点击将会是我的动力,工作两年多了,大学时候是宿舍的姐妹过过,快乐,毕业后来到了一个国企,感觉压力不是很大,有些存款,父母要求没有多高,         

   
  http://user.qzone.qq.com/1272291148/blog/1394891224
  中央两会召开之际各部、委【诉实情】
  我是天津武警医院受害者之女张文艳。电话:022-8976 5751
  作为女儿,我努力为离奇死亡在武警医院的父亲争得正当权利。全国两会召开前,向中央各个部门邮寄信件数封。
  两会召开之际,我再次前往中央各部、委及权力机构反映实情:
  3月5日因向代表委员递送材料,被控制在天安门分局至晚上十点左右(期间没有食、水)。后,送往马家楼继续限制自由至次日凌晨两点多,由当地带离马家楼,一路上眩晕呕吐不止,身体极度疲惫不能坐立,待症状稍有好转,我继续孤单前行。
  相信爸爸的在天之灵能够看到,他生前所疼爱的女儿,没有放弃为冤父求得真相的决心。
  【一】,前往国家信访局重点反映两个问题:
  (1).为了地方百姓免遭向我们一样失亲之痛,要求地方政府履行行政义务,对我提出的问题依法作出答复。
  卫生局以虚构情形“在抢救患者中急诊转病房又因病情变化转回急诊室,存在重复收费”,并不存在的事实,给出检查结论,掩盖未有治疗的滥收费项目;物价局以武警医院伪造“特别护理记录单”为检查依据,给出检查结论,依假造假。
  卫生、物价两局,以此掩盖“只收费不服务”而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两局所检查结果项目、数额不一致,两局拒绝公开所检查所依据的证据(见证据)。
  收费服务难确定,反映诊疗行为、过程疑点多多,父亲之死扑朔迷离。
  质疑武警医院值班人张建明行医资格,自2006年向天津市卫生局提出,而该局不予调查,曾经多次提出《举报》、《信息公开申请》卫生局仍然置若罔闻(见证据)。
  质疑一个多小时注入四瓶1000ml药液,是否符合医学常规?
  质疑一个多小时致人死亡,呼吸监护收费2天、大抢救收费2天、观察监护收费2天+3天共计5天及未有实施吸痰却收费10次?
  质疑值班人张建明,一个多小时是如何为患者实施68项检查、治疗等服务的?
  质疑?太多的质疑?由于行政机关放纵武警部队医院,伤亡地方百姓不监不管,我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故,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国家信访局将问题转送天津市处理(见证据),我再次邮寄23份材料,而天津市不作任何答复,无奈,数次向天津市政府申请公开听证,仍然未有任何答复(见证据)。
  (2).同是武警医院几名受害者家属,在2013年3月向卫生部提出若干问题,多次打长途电话要答复,该部只邮寄答复的复印件,而且,信封里几张答复单,同是一人姓名,其他人复印件也未收到。请国家信访局督办:要求卫生部向几名受害者家属提供答复的原件(见证据)。
  同时,向接待人留下材料:向天津政府邮寄23份材料凭证、向天津市卫生局提出问题信件凭证、卫生局局长王贺胜为其武警医院扩大经营凭证、物价局.卫生局两个部门,依假造假.虚构事实凭证、联名材料“命案写真”等。
  【二】、前往全国人大重点反映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 起诉武警医院两起案件,均被天津市东丽区法院扣押诉件剥夺诉权。
  (1诉):武警医院人身损害民事案。2012-6-14日立案庭庭长庞国春收取四组材料(1.民事诉状二份、2.医患证明一份、3.身份证证明一份、4.户籍证明一份),6月21日前去询问告知还需再交一组材料(委托证明一份),多组诉件提交后,继续刁难原告,以“起诉武警医院需要研究”或以“不交齐证据材料不能立案”的歪理邪说,,剥夺死者家属民事起诉权。
  我诉武警医院民事损害案件所交以上五组诉件,符合受理要求,根据《民诉法》第123条规定,必须受理。该院立案庭蔑视法律与武警医院暗相勾结,扣押案件长达近两年。
  (2诉):武警医院网络诽谤民事案。因武警医院致死我父状告无门,我在网上揭露武警医院发表的文章及证据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武警医院伪编的诽谤性文章”。我向武警医院提出:“我的文章及证据不真实,可以起诉我”,未有回应。无奈,我将武警医院告上法院。2013年5月8日东丽区法院立案庭收取三组材料(1.民事诉状二份、2.大众网页证明一份、3.身份证证明一份)。多次催问,立案庭长庞国春一言堂:“你的这个案子立不了”再一次剥夺我合法起诉权,至今近300天扣押案件,仍然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见证据)。
  第二个问题:诉公安局拘留不服一案,2009年5月向最高法院递交三套申诉材料,同年10月由承办人吴景丽结案,可,申诉人只领到一张白条没有印章,即“2009年行监字第276号”。几年时间过去,在最高法院几十次填表、接谈均无结果,至今,不送达法律文本
  每次接谈人都说“案子发回天津高法复查了”,但天津法院否认收到过最高院发函的案件(见凭证)。最高法、天津高法来回扯皮,究竟谁在说谎???
  故,我坚持向最高院要审理结果,但,接待人或告知:你的案子,法院是以机要形式发函结案,不给你结果;或告知:发函结案对你有利,回去找天津高院,来这没用;或告知:我们是立案庭,管不了行政庭的事,要结果找行政庭;或告知:去找行政庭吴景丽要结果,她不给结果我们也没办法;或告知:行政庭说已经给你结果了,别往这跑了,你的案子再跑一百次我们也管不了;或告知:再交一整套材料,重新立案,再重新出一个——1号,等等。总而言之,最高院接待人信口雌黄、前后矛盾,最终三言两语一推了事。(行政庭的人,申诉人根本无法见到)
  即使,最高院承办人吴景丽将案件发回天津高法复查,那么,申诉人几十次向该院反馈天津高法未收到最高院“2009年行监字第276号”案件,最高院也应该核实情况,依法监督。
  更何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一)、《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天津各级法院所作出“对行政处罚不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裁定违法,最高院亦应该依法纠正该案,为申诉人澄清事实,给一个说法,总不能对待申诉人向皮球一样来回踢几年!
  要求督办,最高院承办人吴景丽向申诉人送达2009年行监字第276号法律文书。
  第三个问题. 起诉天津市卫生局四起案件,均被天津法院或扣押诉件不立不裁、或剥夺再审权利。
  {1诉}:要求卫生局对作出“关于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对患者张汉重复收费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证据予以信息公开。该局未依申请公开证据,却篡改事实,答非所问。
  对此,2013-5-21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至今扣押案件,口头称:“将案件转至和平区法院”,但当事人数次向两级法院要求依法立案,现长达10个多月不立案、不作出裁定。
  {2诉}:要求卫生局公开“向社会开放,收治地方百姓的武警医院,其医疗卫生行业评选、嘉奖是否由天津市卫生局进行确定、实施”的信息。该局作出与事实相反答复,且故意把重要事实删剪。
  对此,2013-7-3日将卫生局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该院口头称:“将诉状等材料转和平区法院”受理,可,两级法院来回欺骗原告,至今,扣押诉件已长达8个月之久。
  {3诉}:要求告知卫生局下发《关于印发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的通知》中所指“部分部队医院”,是指哪些医院予以信息公开,该局对此没有告知。
  故,2013-7-3日将卫生局诉至天津第一中级法院,该院收取诉状等材料转和平区法院受理,可,两级法院来回欺骗原告,至今,扣押诉件长达8个月之久(见证据)。
  (注:以上三起诉讼,均经国家卫生部复议程序后,依期限提起诉讼)
  {4诉}:2009年曾起诉卫生局不作为案,天津一、二、再审均违法判决,案号分别为:一审天津和平区法院(2009)和行初字41号行政判决;二审第一中级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423号行政判决;再审天津第一中级法院(2012)一中行审字第10号。
  当事人不服三审判决,依法定期限和规定向天津高院申请再审(第二次申请再审),该院拒收再审申请书及新证据,无奈,将再审诉件及证据邮寄天津高院(已证实签收),至今天津高院不依法进行再审,剥夺再审权利(见证据)。
  以上,由于卫生局的纵容不作为,司法机关违法侵权,导致该医院伤亡地方百姓事件频发。人民法院筑建的高楼大厦,却拒绝人民进入法院内堂评非论理。法律成为一纸废文,天津各级法院不惜践踏法律,包庇卫生局,剥夺起诉权、再审权。
  以上事实印证政府、法院相互勾结,涉嫌渎职侵权。
  同时反映:
  (1)、依据《国家赔偿法》、《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申请人2010年5月以邮寄方式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天津高院提出确认申请(前去递交拒收),确认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天津市河北区法院(2007)北行初字第314号行政裁定书违法(已证法院签收),至今,天津两级法院,不依法确认,不书面回复,再次侵权,剥夺申请人依法确认权利(见证据)
  (2)、起诉物价局天津两级法院剥夺诉权,原物价局长李东以下流言语辱骂举报人“操你妈的”。
  07年8月向天津市物价局举报武警医院张建明,一个多小时致死我父,产生的五天收费、多设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卖高价、重复收费等,并提供了当天原始病历材料。三年后,李东被免职,我才收到检查结果!
  李东任局长期间,伙同检查分局长李玉刚与武警医院串通一气,采用医院伪造{特别护理记录单}所查,对此,我要求公开检查的证据材料,被拒绝,并遭二李强烈不满,他们采用骗上欺下的卑鄙行为,替武警医院包裹罪恶、撑起保护伞。二李消极腐败,侵害举报人利益。李东免职后辱骂举报人,以此发泄其下台之后的不满。
  因为物价局拒绝向举报人提供检查依据证据及检查结果,2008年11月已向天津第二中级法院和天津高院递交起诉状,两级法院至今不立不裁,剥夺家属为亡父查清真相权利。(见凭证)
  【三】.前往最高法院重点控告天津第一中级法院任桂红
  (1) 无视国法、篡改庭审笔录、枉法裁判  
  任桂红在审理“撤销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一案中,枉法作出“原审法院认定‘对行政处罚不服,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应予维持’的(2008)一中行终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践踏《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规定,与法律相对抗。
  枉法裁定事实清楚,却执迷不悟再违法,为达到庭审笔录与(2008)一中行终字第50号裁定书一致的目的,任桂红在卷宗中造假==伪造庭审笔录,将上诉人签名的庭审笔录撤换掉,换成任桂红伪造的庭审笔录。
  发现任桂红伪造庭审笔录是在两年后的2010年5月18日。我前去天津一中院档案室查卷,出乎意料是:“档案室人员不给我查卷,却叫来原承办人任桂红直接提卷?超乎寻常的迹象,证明卷宗里有问题。果然,在查卷时有意外发现,我签名且言出随法的庭审笔录不翼而飞,取而代之的是任桂红伪造的庭审笔录,她在伪造后的笔录上加注了“上诉人张文艳拒绝签名”字样。为了把造假达到更加逼真,任桂红又在卷宗里增添一份‘情况说明’编造出“上诉人情绪较大,拒绝在庭审笔录签名”(见证据)。
  任桂红胆大包天将我签名的庭审笔录做了偷梁换柱 。 望有关部门介入,我即时提供证据。供调查核实。
  (2)、不懂法律 行政机关与主管上级 胡乱混判
  任桂红审理的诉天津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中,案号(2009)一中行终字第423号行政判决书,竟逻辑错位,将卫生行政机关与武警卫生主管部门混为一谈,故意张冠李戴,混淆执法机关与被执法单位区别。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以武警卫生主管部门替代卫生局行政执法机关。
  而且,任桂红故意回避原审法院的程序违法事实,剥夺当事人举证这一重要环节。对我提交之铁证不予认定,却以卫生局单方提供《武警部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的复印件作为判案依据,严重违反《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等规定。
  卫生局‘一转了之’的行为本身违法,却被任桂红荒唐判决其合法了!任桂红未搞清楚谁是行政机关,谁有执法权,枉法下达(2009)第423号行政判决书。
  (3)、官报私仇、打击报复、剥夺控告人公民代理权
  因为我控告任桂红在司法活动中枉法裁判、伪造庭审笔录的事实,任桂红怀恨在心,在我代理他人的一起案件中,遭到任桂红官报私仇、打击报复。在当事人已向法庭递交了推荐信和委托书情况下,任桂红不作任何释明,将代理人凉在旁听人席位,违反法定程序强行进入答辩质证等环节(法庭成为任桂红与被上诉人的二人唱),针对任桂红以权抗法的行为,我要求任桂红出示不允许代理人代理的法律依据,任桂红指手画脚大声怒吼“把张文艳轰出去”,并气急败坏指使4名法警将我从旁听席位强行拽出法庭,枉顾《法官行为规范》基本道德。
  坐在高高法椅上的任桂红,其所作所为触犯法律。望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官法》、《国家公务员法》、《法官行为规范》等规定,依法介入,立案调查并对任桂红依法作出处理。
  【四】.前往中央公安部重点反映两个问题:
  [一],.因在武警医院被打伤,经东丽区万新派出所指定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两次),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至今,没有处理结果,施暴者未追究责任,伤者未解决赔偿问题。
  反而,派出所给出“信访答复单”,依期限2008年8月向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分局申请复查,至今,没有复查结论(见证据)。
  [二],天津市河北区公安分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非法拘留。由于天津政府卫生局的不作为与武警主管部门相互推诿,死者家属走投无路被逼走上了告状之路。07年10月15日,前往武警总部和总后卫生部反映实况,在拿着北京——天津火车票返津途中,遭遇北京警方拦截被扣留,交由天津送回后,公安关押26小时。逼其写保证书(保证不去北京),反之就拘留,因为拒绝写保证书,我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诬陷罪名,实施行政拘留10日。(见证据)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五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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