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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自己家里
两全其美?, ,重燃了,放下尊严,觉得自己被环境、被现实限制住, 很多朋友都说,想笑就笑,两全其美?, ,
,之后再可协商解决,已经和老公在一起10个年头了!,我底子不好,就睡我旁边, 具体轮流及抚养费等协定:,女方以后不得提出任何财产经济要求,我这样的支出顶个一年半载还行,他就选个能看见我的地方坐下,也不能成敌人的鬼话,由孩子直接抚养人保管,我们两家是外地的,翘嘴,是不是我哪里说的戳中他的点了,多说才有进步,每天带我出去玩, ,由女方替女儿保管至孩子18周岁,能出人头地的也没几个,还有不练功的原因,他和她母亲辛苦了两个多礼拜终于交涉完成了一份还算人性化的协议,另一方在对方方便与不影响孩子生活及学习的情况下,吃完饭,一出门就看见两男生,
公安局害群之马违犯40多条法律的血的控 告 书
尊敬的全国十三亿多同胞们:
您们好!
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实名举报贪官遭报复陷害,被非法关押三十个农民叶永国在2014年春节即将到来之际,以无比义愤的心情,向大家控诉贵州省平塘县公安局违犯国家40多条宪法和法律、非法拘禁我实名举报贪官公民的涛天罪行。
敬爱的广大的同胞们:我们中华民族几千年以来,最大的要求是,每个生活在国家960多万平方公里土地上的人,对国家,对人民只能说真话,办真事,不能说假话,办假事。凡是违反法律、违背道德说假话,办假事的人,都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历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规定,谁要是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点击500多次以上,就要被以刑事立案追究法律责任。反之,如果网上申诉、控告和检举的事实客观存在,我实名举报贪官遭报复陷害,被非法拘禁30个月的64岁农民叶永国也要求国家对这样反法律、反人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复陷害举报人刑事大假案,比《杨乃武与小白菜》还要更假的刑事大假案立案处理啊!
使我64岁的实名举报贪官遭报复陷害的农民非常困惑的是,《杨乃武与小白菜》刑事假案,发生在十八世纪封建专制官僚垄断私有化的旧中国。而我一个60多岁的农民,为了维护国家大量钱财不能长期白白流入贪官污吏的腰包里,依法向县、州、省三级人民检察院实名举报贵州省荔波县原扶贫办主任刘洪举等多名官员在国家改革开放后期十多年年贪污国家大量钱财的犯罪问题,却遭受到县、州、省十四家法律机关违反国家数拾条宪法和法律非法拘禁三十个月这样的根本不讲道德、不讲法律、不讲人性刑事大假案,却是发生在二十一世纪,国家已把“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写入宪法的新中国啊!为什么《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冤案能平反昭雪,而我一个为维护国家大量财产不受损失,实名举报贪官遭报复陷害的这一刑事大假案,为何我受冤之民依法给从地方到中央的国家机关写了200多封特快申诉信,并在网上发布了数拾篇申诉,控告书,为何无人纠正这样严重破坏国家正义形象,严重玷污国法尊严的刑事大假案呢?
为什么负有维护国家正义,维
护国法尊严,保障每个国家公民合法权利法定责任和道德义务的接受过国家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国家高等政治、道德法律教育的县、州、省十四家公、检、法机关官员竟然如此肆无忌惮,有恃无恐的违犯国家数拾条宪法和法律非法拘禁我一个60多岁的实名举报贪官农民呢?这才是值得全国十三亿多同胞认真思考,国家的命运将何去何从的大是大非政治问题啊!
“一叶知秋”,通过我一个60多岁的农民为了维护国家大量财产不受损失,实名举报贪官,反而遭受县、州、省“一府两院”的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国家数拾条宪法和法律关押三十个月这一刑事大假案,可以充分看出,我们的社会,一些掌控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人是多么的道德沦丧,法律失效。
我们十三亿多每一个同胞都必须要清醒的认识到,县、州、省“一府两院”任意违反国家数拾条宪法和法律非法关押一个60多岁的实名举报贪官农民长达三十个月之久,这不仅仅是对我一个普通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而是对国家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挑战,是对国家正义事业的破坏,是对每一个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
请大家想一样:要是“一府两院”的公、检、法国家机关任意违法关押公民的这种现象不能遏制,我们每个降临到国家土地上的人的生命财产能有安全的保障吗?
事实上,“一府两院”只不过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的机构抽象的代名词,根本不具有行使有国家权力的具体功能。“一府两院”能否起到维护国家正义,维护国法尊严,保障每个国家公民合法权利的作用,完全决定于掌握“一府两院”权力的人是不是真正信仰国家法律,具有“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高尚人格品质的人。
如果“一府两院”的权力掌控在贪婪自私、道德品质极其
低劣的人的手里,“一府两院”的权力就会沦为少数人谋取非法利益,维护他(她)们非法既得利益的工具。
马克思说过:“真理的入口处,就像地狱的入口处一样。”
在我们国家处于“腐败越演越烈,必然会亡党亡国”的最危险时期,总要有人敢于与坚持官僚垄私有化扭曲国家司法正义的腐败者进行抗争。即使因势单力薄,被下地狱,但也鉴证了制造人间地狱的一切恶人的罪恶。
在我们中华民族向往人类高度政治文明,物质文明方向发展的历史长河的每段历史时期,都避免不了“真、善、美”与“假、丑、恶”的斗争。我们中华民族的几千年文明史,实际上就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残酷斗争史。中国历朝历代掌控国家机关公共权力的贪婪自私的人总利用他(她)们垄断国家政治、经济、法律资源和社会话语权,制造谎言、掩盖他(她)们的罪恶,明明他(她)们为了一己私利违法害国家害民,他们反而利用他们掌控的国家宣传机器把他(她)们的“假、丑、恶”美化为“真、善、美”。
衡量他(她)们到底是“真、善、美”还是“假、丑、恶”只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现把贵州省平塘县公安局违反国家40多条宪法和法律非法拘禁我60多岁的实名举报贪官农民的事实,向全国人民申诉如下:
平塘县公安局2010年7月29日,在根本不具有我荔波县实名举报贪官农民叶永国任何犯罪嫌疑证据,也根本不具有对我荔波县实名举报贪官农民叶永国任何刑事管辖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于2010年7月29日派遣4个便衣警察到温州市把我荔波县实名举报贪官农民叶永国强行抓回平塘县看守所关押后,以威胁、恐吓、引诱的方法,收取2005年、2006年以前,因遭受地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违法伤害,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自己经好心人介绍,找到我举报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按国家委托代理合同法第398条预付给我为他们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罗绍炳、罗科深、汤修梁、张吉康、肖盛东、陈金锡、蒙圣霞7个当事人2006年以前预付给我的共计1.2万元处理委找事务费用9张收条,作为对我实名举报贪官农民进行关押的根据的执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九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违反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违反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4、5、10、54、55、56、57、59、63、65、66、67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10、12、13、396、397、398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59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9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
根据贵州省平塘县公安局违反以上46条国家宪法和法律非法关押我贵州省荔波县64岁实名举报贪官农民叶永国三十个月的事实,足以证明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被“一府两院”的害群之马剥夺干净。“一府两院”的公共权力,被腐败的权力者异化为他们谋取非法利益和维护他们非法即得利益的工具。
长此下去,我们的社会将陷入灾难和罪恶深重危机。法律总是向有权、有钱、有势倾斜,很少有人
感于为弱势民众代言,使一些“一府两院”的害群之马更加疯狂,更加肆无忌惮,有恃无恐的蔑视国家法律,任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维护国家机关政通令行的正义形象,恳请全国的正义同胞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严重违法害民行为发出正义的声音。为盼。
贵州冤民:叶永国
2014年元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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